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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出臺“十條意見”,專克揮發性有機物

      2020-03-18

       近日,湖州市發布關于助力湖州市高質量綠色發展支持引導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的十條意見,意見中提到,要大力推廣使用低VOC含量的原料,對于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企業在申報星級綠色工廠時,給予額外加分,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達到100%的相關企業,不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及錯峰生產名單,對使用高VOCs含量原料的企業加大監管力度,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為十條意見的具體內容:

      關于助力湖州市高質量綠色發展支持引導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的十條意見

      為貫徹執行《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推動我市高質量綠色發展,支持并引導企業優先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切實從源頭削減VOCs排放量,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提高人民群眾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制定了以下十條意見。

        第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財政、經信、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金融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支持企業綠色升級改造,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

        第二條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相關企業,在申報星級綠色工廠時,給予額外加分,并優先評價(推薦)為星級綠色工廠。其中,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達到40%的企業優先評價(推薦)為二星級綠色工廠,達到60%的企業優先評價(推薦)為三星級綠色工廠,達到80%的企業優先評價(推薦)為四星級綠色工廠。

        第三條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達到80%以上的相關企業產品優先推薦申報綠色產品。

        第四條 根據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相關政策意見,在綠色融資企業認定評價時,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達到60%的企業優先評價(推薦)為“淺綠”企業,達到80%的企業優先評價(推薦)為“中綠”企業,達到100%的企業優先評價(推薦)為“深綠”企業。對于“淺綠”、“中綠”、“深綠”企業,分別按照貸款基準利率的6%、9%、12%給予貼息補助。

        第五條 在相關企業購買企業財產保險或職業病保險時,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達到40%、60%、80%的,符合條件可分別給予基準保費5%、10%、15%的優惠。

        第六條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過80%的相關企業,結合畝均效益評價結果,C類企業享受上調一個級別,執行差別化財政政策。

        第七條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過80%的相關企業,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及錯峰生產時,可減少1/2以上錯峰生產時間;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達到100%的相關企業,不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及錯峰生產名單

        第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采購經統一綠色產品認證、綠色能源制造認證的產品,使用水性涂料的汽修產品,鼓勵采購三星級以上綠色工廠生產的產品。通過大力宣傳,引導公眾優先使用水性涂料,優先采購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產品。

        第九條 相關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原料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以不用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第十條 對使用高VOCs含量原料的企業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配備低效廢氣治理設施、不正常使用廢氣治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依法納入信用檔案。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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